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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文/汐溟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系欺詐行為,欺詐的相關事實被訂入合同,系欺詐還是違約?對欺詐或解除有何影響?
在《欺詐是否以欺詐事實被訂入合同書為要件?》一文中,筆者討論了欺詐的事實不以被訂入合同書為要件,只要一方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即可構成欺詐,虛假情況或隱瞞的事實是否被訂入合同書并非認定欺詐的必要構成要件。但被訂入合同,對合同的效力則有一定的影響。
甲、乙就某部影片的投資合作進行磋商,甲告知乙其負責影片的宣傳和發(fā)行,控制影片收益的結算。此后在雙方簽訂的影片投資協(xié)議中約定,甲負責影片的宣傳和發(fā)行,由甲對相關投資方進行結算。影片上映后,乙發(fā)現(xiàn)署名的宣傳方、發(fā)行方中沒有甲,要求甲對此作出解釋,甲稱其系聯(lián)合出品方,只持有少量影片份額,不可能由其負責宣傳和發(fā)行,也沒有結算權。
本文認為,合同約定甲負責影片的宣傳、發(fā)行和結算,宣傳、發(fā)行和結算則系甲合同義務的性質(zhì)。乙若未發(fā)現(xiàn)欺詐事實,乙有權請求甲履行前述義務。甲未履行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若甲以其自始不負責前述事務為由作為無法履行的抗辯,則無法律依據(jù),其抗辯主張不能成立,相關的責任不能免除。宣傳、發(fā)行及結算對乙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有重要影響,但對前述義務的違反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以及是否構成法定解除的條件則存在不確定性。甲不負責宣傳、發(fā)行及結算,前述義務由第三方履行,乙無法舉證前述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害,第三方結算只是可能拖緩結算進度,使乙的回款周期延長,但其取得發(fā)行收益的目的仍可實現(xiàn)。如果合同未對前述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責任,乙不但解除合同的主張很難成立,其要求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張也不容易得到支持,甲違反前述義務實際不會產(chǎn)生嚴重的不利后果,乙沒有有效的權利救濟方式。
但關于甲負責宣傳、發(fā)行和結算的約定既是甲的合同義務,也是對其在影片項目中控制權的承諾。在合同明確約定前述事實的情形下,乙無需再舉證甲是否作出過承諾,而只需舉證前述承諾是否真實。具體而言,既然前述事實被訂入合同,則合同簽訂之日可確定為甲作出承諾的時間,以該時間為節(jié)點,若承諾的事實在此時已確定為虛假,或不具備兌現(xiàn)的條件,則構成欺詐,若承諾的事實在此時尚不確定,則甲之行為雖有不當,但不構成欺詐,乙不享有撤銷權。
欺詐的事實在被訂入合同時是否已經(jīng)確定是認定欺詐或違約的關鍵因素。以該案為例,因甲在簽約時即為少量份額持有者,不負責宣傳、發(fā)行和結算,該事實在簽約時已經(jīng)確定,未來實際上也缺乏轉變的條件,但甲故意告知乙其負責前述事務,以此使乙對其在項目中的控制力產(chǎn)生錯誤判斷,構成欺詐;但是,假定甲在簽約時正在與出品方協(xié)商,積極爭取由其負責宣傳、發(fā)行和結算,但尚未簽訂相關協(xié)議,或者甲系主要出品方,雖然最終是否由其負責宣發(fā)及結算尚未確定,但未來仍可實現(xiàn)。本文認為,該情形下,甲雖未披露其尚未取得前述權責的事實,但其未來具備實現(xiàn)的條件及可能,不宜認定甲構成欺詐,如其未兌現(xiàn)承諾,可按違約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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