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chuàng)】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電視劇但未簽訂書面的投資合同,未明確約定投資額、投資比例及收益分配比例,或者雖然曾有口頭約定,但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已無法舉證,無法形成合意。電視劇制作完成發(fā)行產生收益后,當事人應如何分配?
甲乙協商共同投資某部電視劇,甲是主投資方,負責該劇的制作和發(fā)行,乙對該劇投資,雙方沒有約定該劇的投資預算,也未約定各自的投資額,未簽訂書面的合同。乙向甲支付投資款232萬元,該劇拍攝完成后,甲主張該劇的制作成本是5400萬,此后,該劇發(fā)行產生7607萬元的收益。在雙方未約定收益分配比例的情形下,乙應如何主張收益權比例?甲應如何分配該劇的7607萬元發(fā)行收益?
甲乙之間雖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之間存在共同投資拍攝電視劇的合意,而且乙履行出資義務,甲也將該劇拍攝完成,發(fā)行后也產生收益。根據約定及履行情況看,甲乙之間存在合作創(chuàng)作合同關系。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甲乙雙方對于收益分配比例在投資之初未作約定,收益產生后又無法協商一致,而根據交易習慣確定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在合作創(chuàng)作合同關系中,當事人應該共擔風險,共享利益,權責應該統一,除非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特別的約定,否則按實際出資比例享有分配收益符合交易習慣,也符合公平和誠信精神。故而,確定收益分配比例應先確定實際出資比例,而確定實際出資比例應先確定該劇實際的制作成本。
乙對該劇出資232萬,該事實有銀行轉賬記錄可以證明。甲負責該劇的制作,其主張該劇制作成本為5400萬。如果乙對此有異議,雙方需內部審計或者需要對其進行專項審計。該案中,法院以審計報告為基礎,酌情認定該劇制作成本為4780萬元。乙對該劇出資232萬元,占制作成本的4.85%,因此,乙對該劇享有4.85%的收益權,對于該劇7607萬元的發(fā)行收益,有權獲得368萬元。
即便甲乙之間不是嚴格意義的合作創(chuàng)作合同關系,只是電視劇聯合投資合同關系,一方對電視劇出資,僅享有收益權,此外不享有其他權責,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收益比例,或者對收益比例約定不明確,也應該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分配發(fā)行收益,實際出資比例應與收益分配比例一致。因為投資關系同樣是共擔風險,共享利益。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收益才更為公平。
此外,如果合同中對收益分配比例有兩種約定,既約定按約定出資比例分配發(fā)行收益,又約定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發(fā)行收益,應視為約定不明確,應根據交易習慣來確定。而在投資關系中,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收益符合慣例。當然,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明確排除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收益的情形,盡管該約定存在一定風險,但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依然有效。
實際出資比例以能確定實際制作成本為前提,在電視劇拍攝制作中,負責制作的一方當事人若財務管理并不規(guī)范,無法審計或者審計結論也無法作為認定制作成本的準確依據,則會為確定收益比例造成實質障礙。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終3184號民事判決書
內容由作者原創(chuàng),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http://www.elettivobag.com/news/12502.html全部評論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表情
添加圖片
發(fā)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