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chuàng)】文/汐溟
編劇創(chuàng)作的劇本未能獲得委托方認可固然是編劇違約,若因此解除合同時編劇應負主要責任。但委托方若多次提出修改意見,編劇也按其要求修改后仍不被委托方認可,且仍然遭遇被解約的后果。委托方是否也有過錯?
甲與編劇乙簽訂《劇本委托創(chuàng)作協議》,約定:甲支付乙第一筆款項45個自然日以內,乙交付前三集劇本的第一稿,修改直至通過甲書面認可為止。修改期限應在乙自接到甲的修改通知之日起計算,每次修改時限不能超過3個自然日。簽約后,甲向乙支付第一筆款項。乙向甲交付前三集劇本的第一稿,但此后甲提出六次修改意見,乙也按其要求修改。但修改后前三集劇本仍然無法獲得甲的認可。甲仍然解除協議并要求乙全額退還收取的第一筆稿酬。
該案一審法院支持甲的主張,判令乙全額退還收取第一筆稿酬。主要理由是甲依協議約定履行了向乙支付第一筆劇本創(chuàng)作費的義務。但乙未在約定時間內向甲交付前三集劇本,乙構成違約。甲請求解除與乙簽訂的劇本委托創(chuàng)作協議,乙也同意解除,故支持解除合同的請求,同時乙應返還第一期劇本創(chuàng)作費。
該案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作出調整,改判乙部分返還甲第一筆稿酬。理由在于:盡管乙對劇本進行了反復修改工作,但其作品仍未能得到甲及平臺的審核通過,致使劇本創(chuàng)作的目的落空,乙未能完成劇本創(chuàng)作的基本義務,故乙對造成合同解除的局面存在較大過錯。但同時,劇本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不同于一般委托合同,其合同標的是對影視劇本的創(chuàng)作,最終體現為一種智力成果,對該成果的考量受到審核人審美品味、生活閱歷、知識積淀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具有主觀性、多樣性及不確定性。甲在選擇劇本創(chuàng)作者前,應當對創(chuàng)作者的文筆、文風、經驗水平是否符合要求等有初步的認識和合理預期。在乙的后續(xù)創(chuàng)作中,甲不斷提出修改意見,且提出的修改意見搖擺不定,這也是造成劇本創(chuàng)作遭遇困難的原因之一。因此,甲對造成本案糾紛也應負一定責任??紤]到合同約定、雙方過錯責任大小、乙凝結于作品中的勞動價值及甲應當承擔的合理風險等因素,甲要求乙全額返還已支付稿費,依據不足。甲支付的首筆款項對應的乙的義務為在45個自然日內交付前三集劇本的第一稿。甲交付第一稿的時間并沒有超過45個自然日。綜合前述因素,乙應返還甲65%稿酬較為妥當。
由二審判決我們可以梳理出如下結論:第一,劇本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中,稿酬與工作成果之間可以按支付順序確定,合同簽訂后支付第一筆稿酬,對應的是編劇第一階段工作成果。二者之間實際上是構成對待給付的關系。若當期工作成果不被認可產生的稿酬退還問題,退還的對象是此前支付的稿酬。以此類推,每一期均可以此確定。
第二,多次提出修改意見,既表明編劇創(chuàng)作劇本不被認可,但也說明委托人存在過錯。合同的履行需要協作,劇本創(chuàng)作需要深度溝通,一般修改以約定三次的情形居多,超過三次提出修改意見說明委托人對自己的需求不清晰,或者在向編劇的表達中不充分,無論如何都說明委托人也存在過錯。
第三,合同簽訂前的調查程序是必要的,對分配過錯和責任有影響。劇本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中委托人居于優(yōu)勢地位,基于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在選擇編劇時應進行必要的調查,甄別該編劇的創(chuàng)作能力及風格,判斷其是否能夠勝任委托作品的創(chuàng)作。若委托方未做任何調查甚至對編劇全無了解即與其簽約,此后因能力不足無法勝任為由解約并要求返還全部稿酬,對編劇顯然不夠公平。
第四,就創(chuàng)作本身而言,若委托方提出的修改意見均有建設性,該建議是合理的,那么委托方并無過錯;若其提出的修改意見是混亂的,甚至相互矛盾,那么勢必會給創(chuàng)作造成障礙,委托方當然存在過錯。
綜上,劇本委托創(chuàng)作關系中,編劇創(chuàng)作的劇本未滿足委托方要求確實構成違約,委托方也有權解除合同。但對于劇本未能合格的結果,委托方也可能存在過錯。該過錯對稿酬退還的處理有重要影響。
本文案例改編自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冀知民終76號民事判決書。
內容由作者原創(chuàng),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http://www.elettivobag.com/news/12699.html全部評論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表情
添加圖片
發(fā)表評論